杨淑英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侵占罪主犯,依法辩护获缓刑
来源:杨淑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量:815

职务侵占罪主犯,依法辩护获缓刑

王某、张某、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公司材料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同被告人张某、李某侵占公司财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系从犯。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详细地研究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王某及调查取证后,积极与办案警官、检察官联系沟通,并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在法院审判阶段,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我们主要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能因为犯罪时王某在职就认定王某为主犯;
2
、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价值过高;
3
、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
被告人王某此次职务侵占行为系临时起意,并非预谋犯罪;

5、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补偿受害人,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6
、建议法庭对王某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且没有自首情节,在我们的努力辩护下取得缓刑的效果王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表达了对我们的感激之情。

以上内容由杨淑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淑英律师咨询。
杨淑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961好评数6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B座8楼HI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淑英
  • 执业律所: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4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B座8楼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