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德健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案例1、非法转让股份的股东资格认定。
来源:伍德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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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李某某与案外人共同出资成立被告公司,有被告李某某负责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被告李某某告知原告,公司经营亏损须清算终结,并告知原告公司净资产为130万元,三股东各分配42万元,其余4万元留作清算费用。原告口头同意被告公司清算终结,并受到了分配的42万元。被告李某某安排他人伪造原告的签名形成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原告同意将其投入本公司148000元的资金分别转让给被告李某某和二第三人,案外人将其投入公司的124000元的资金转让给被告李某某。后经工商局核准,被告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告李某某和二第三人。

争议要点:

原告收取42万元后是否已经丧失其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

裁判规则:

股东非依法转让其所持股份不丧失其股东资格。

适用法律:

《公司法》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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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伍德健
  • 执业律所:
    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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