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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的,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清算责任
来源:延彬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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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货款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后,A公司应支付B公司货款xxxx元,该款应于20063月前支付完毕,如A公司不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A公司应支付赔偿B公司利息损失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x元、财产保全费xxxx元由A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支付了B公司xxxx元后,余款未按约履行。

B公司遂于20064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xxxx元、利息损失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x元、财产保全费xxxx元,合计xxxx元,还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款项逾期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损失。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A公司处于不经营状况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067月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据了解,A公司于2001年由小甲和小乙出资设立,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万元,A公司于2007年被上海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甲和小乙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显属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A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B公司民事调解书所享债权无法获得全面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故小甲和小乙应对A公司所欠债务以及迟延履行该调解书债务所产生的双倍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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