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为x年x月x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元,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均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未背书的支票,于x年x月x日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法院最终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上海某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某某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