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男)与小立(女)系再婚,于1988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在打离婚官司时,其所生的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与小立再婚前,小王与前妻生育一子王二。
婚初两人关系非常融洽,但最终没能白头偕老。2006年与2008年小王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离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
双方婚后除购置了大量的房产外,小王还于2002年注册成立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于房子、存款这些很好计算价值的共同财产,双方还好处理;但对于公司股权及收益,双方分歧较大,难以协商处理。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小王、小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许其离婚。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由于百家公司涉及其他案外人的利益,不予处理。该判决经二审审理生效后,小立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在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期间,小王私自与其前妻之子王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公司65%的股权作价700万元转让给王二,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小王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儿子王二的行为,不仅给法院正在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制造了障碍,还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立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立又以小王和王二为被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与王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