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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某市市医院一案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2-18  浏览量:1599

原告:黄**,吉林省某市人,2013年2月9日原告之子金*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被告某市市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被告市医院为患者卢*进行彩色多普勒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被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的情况下,对金*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被告的病理科检验。2013年2月15日被告作出病理诊断为“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不久,患者金*的手术部位肿大。后某市肿瘤医院对金*的病症诊断为恶性淋巴瘤,同年10月份病故。
 经法院审理查明:患者金*主动到某市市医院交清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后,自愿接受被告市医院的门诊检查治疗,而被告市医院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前便对金*左颈部的肿物进行手术切除、是行政管理活检,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是行政管理责任。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原告之子金*患淋巴瘤致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某市医院赔偿金*患恶性淋巴瘤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卢*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在本案中,患者是因为自身患恶性癌症治疗无效所死亡,而并非是因医院的误诊直接导致死亡,医院不应当为它的这种误诊而向患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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