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某市市医院一案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2-18 浏览量:1599
原告:黄**,吉林省某市人,2013年2月9日原告之子金*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被告某市市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被告某市医院为患者卢*进行彩色多普勒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被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的情况下,对金*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被告的病理科检验。2013年2月15日被告作出病理诊断为“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不久,患者金*的手术部位肿大。后某市肿瘤医院对金*的病症诊断为恶性淋巴瘤,同年10月份病故。
经法院审理查明:患者金*主动到某市市医院交清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后,自愿接受被告某市医院的门诊检查治疗,而被告某市医院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前便对金*左颈部的肿物进行手术切除、是行政管理活检,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是行政管理责任。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原告之子金*患淋巴瘤致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某市医院赔偿金*患恶性淋巴瘤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卢*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在本案中,患者是因为自身患恶性癌症治疗无效所死亡,而并非是因医院的误诊直接导致死亡,医院不应当为它的这种误诊而向患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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