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国君律师亲办案例
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律师意见
来源:侯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量:1017

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

律师意见

某某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事故川RXXX驾驶人侯某东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就南公交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为侯某东提供法律帮助。现结合相关情况,依法发表律师意见,请复核参考:

一、基本事实方面:

2017年2月22日侯某东驾驶川RXXX车从铁佛塘镇上某某市高速向巴中方向行驶。川RXXX行驶至某某高速K263+950M处,与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何XX的川YXXX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擦挂,擦挂点为川RXXX右侧后视镜与川YXXX车车厢左后挂钩栓。擦挂过程中导致川YXXX车底维修人员朱某鹏死亡。

YXXX重型自卸货车(故障车)停靠应急车道同时,其第三桥、第四桥车轮占压了应急车道与慢车道的分界标线。维修人员吴XXX的贵XXX轻型普通货车停靠在川YXXX车前面,未着橘黄警示色。维修人员吴XXX与朱某鹏未着橘黄色反光服饰,维修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设施,未进行交通疏导分区,现场无交通协管人员指挥交通。

在事实认定上,XX县交警大队认定存在如下错误:(1)将两车擦挂认定为两车相撞。该定性不准确。(2)维修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设施,在场人员未着反光服装、无交通协管员。认定书对此未着认定。(3)对川YXXX车辆占据应急车道与慢车道标线。认定书未予认定。(4)对朱某鹏突然从车底冒出未认定。(4)认定书错误认定侯某东未尽观察义务和未立即停车。

二、XXX与朱某鹏的责任:

XXX与朱某鹏并非高速公路清障维修专业人员,却擅自在高速公路上占道修车。维修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这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吴XXX与朱某鹏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1、吴XXX与朱某鹏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修车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示警标志灯和喷涂标志,执行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除紧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吴XXX与朱某鹏不是高速公路部门许可的维修机构,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修车。在修车作业现场未划定安全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设施。

2、吴XXX与朱某鹏维修作业未设置安全标识措施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白天应当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明显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反光服饰。

3、XXX与朱某鹏维修作业未采取分区安全管理措施违反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在公路上施工作业时,要严格划分施工区域,设置好安全标志。施工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警告区:长度不得小于1500 m。在该区间内,要设置统一的道路标记,如“前方施工”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及“限制速度”标志等,两个警告标志的距离不得超过300 m,同时,施工预告标志应设在醒目的地方,这样才能容易被来往的车辆看到。上游过渡区:即起导流作用,引导车辆及时变换车道,改变行驶方向。该区长度为65 m~100 m。在上游过渡区前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缓冲区:即引导车流有序行进的区域,缓冲区的长度应为80 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路障。作业区:就是施工人员作业、施工物资堆放和施工车辆停靠的地方。作业区内施工机械须按标准涂上桔黄颜色,作业区内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车道,作业区之间必须设置隔离装置。下游过渡区:起导流作用,引导车辆改变行驶方向,变换车道,进人正常的行驶车道,下游过渡区的长度应大于30 m。终止区:即表示施工区的结束和施工限制的解除。终止区的长度不应小于30 m,在终止区的末端一定要设置解除标志。
4、XXX与朱某鹏维修作业未着安全服未配备交通协管员违反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统一着橘黄色的安全服,还应设专职的交通协管员和专职安全员。交通协管员主要负责有效地指挥交通。应付突发的交通情况;而专职安全员就要负责监督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维护设置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的安全员不少于4名,同样要身穿橘黄色反光标志服,而且安全员分班实行24 h施工路段安全巡查。在高速公路路面进行施工时.要时刻警惕全体施工人员注意安全作业,不要在作业区外,特别是越过交通安全设施外的未封闭道路上走动。避免因路障和车多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5、XXX的贵XXX轻型普通货车未配置安全灯饰违反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车辆必须配置黄色闪光标志灯,停放在施工区内规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要摆放整齐,特别在进出施工场地时,要绝对服从专职交通协管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出;还要在施工区域两端设置彩旗、安全警示灯、闪光方向标,给施工车辆起提示作用,避免施工车辆任何一部位在上空跨越安全设施上方进入未封闭道路,造成危险。
因此,吴XXX与朱某鹏驾驶普通货车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修车作业,未划分安全作业管理区域,作业人员着橘黄色反光服饰,作业车辆未配置黄色警示灯。作业现场无交通协管员、无明显警示标志。吴XXX与朱某鹏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侵犯了川RXXX车辆的通行权。吴XXX与朱某鹏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三、 YXXX车驾驶人何XX的责任:

XX的川YXXX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报警寻找专业救援车辆。川YXXX车停靠应急车道时,占据慢车道标线,其第三四桥车轮以及车厢后半部占据慢车道。同时,川YXXX车未开启双闪警示灯,车后未设置警示标志。何XX的川YXXX车辆妨碍了川R XXX的正常通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存在重大过错。

XX违反如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后身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因此,何XX的川YXXX车辆停靠占据慢车道,妨碍了川RXXX的正常通行,导致辆车擦挂。何XX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四、侯某东的责任

南公交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中申请人吴XXX、马XX(朱某鹏的父亲)的理由不能成立。侯某东依法只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1、申请人称侯某东未尽到观察义务,该说法不成立。

事发当时,侯某东驾驶川RXXX(重车)以车速95公里每小时专注在高速公路慢车道内正常行驶并注意到道路环境。侯某东看到YXXX货车车旁、车后均无人员活动,也无任何警示筒及警示标识,该车未开双闪灯,现场无交通协管人员做风险提示。侯某东判断该车是临时停靠,车上人员是上厕所或在吃饭。侯某东根本无法预见到朱某鹏在车底维修作业。因YXXX货车占据慢车道标线,发生两车发生擦挂,擦挂点为川RXXX右侧后视镜与川YXXX车车厢左后挂钩栓。擦挂过程中导致川YXXX车底维修人员朱某鹏死亡。如果YXXX车辆周围依法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识,在场人员着反光服饰,有专人协管交通。侯某东的观察能力和注意义务将显著提高。申请人XXX、马XX等人认为侯某东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没有判断到车底有人,这是强人所难。

2、申请人认为侯某东事发后行驶一公里故意破坏现场。该说法不成立。

侯某东从事发地点到停车仅六、七百米,而不是一公里。事发时,因YXXX尾部侧面有五公分铁管突出(挂钩栓)与侯某东驾驶的RXXX车右边后视镜擦挂,导致反光镜及整个支架挂断、脱落与高压气管搅在一起,导致气管断掉、大量漏气,刹车踩不动,车辆无法停下来。又因RXXX为重车,车辆只能靠滑行至六、七百米才逐步停靠下来。为了避免二次事故,侯某东把车安全停靠在应急车道,做好安全警示标识放置后,立即报警并往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因此,申请人认为侯某东未立即停车,故意变动现场,这不是事实。

五、综合事故责任分析

1、高速路是全封闭式快行线,国家法律法规均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立即报警由专业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离开事故现场,到汽车维修店维修。吴XXX、朱某鹏不是高速公路专业抢修人员,却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上,直接占道修车。在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吴XXX、朱某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的硬性规定,严重影响交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吴XXX、朱某鹏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 川YXXX车驾驶人何XX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报警求助专业机构,而是擅自占用应急车道,私自找人修车。并且川YXXX的第三四桥处的车轮和车厢后部占据慢车道分界标线。这严重影响包括侯某东在内的慢车道上车辆的正常通行。川YXXX车车厢左后挂钩栓与川RXXX右侧后视镜发生擦挂,导致事故发生。何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3、侯某东的车辆在慢车道正常行驶,未进入应急车道。侯某东尽到了观察义务。同时,因高压气管断裂,刹车踩不动,车辆缓慢滑行,靠边停靠。并未侯某东故意远离事故现场。因此,侯某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未严重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某某市交警支队复议时未听取侯某东的意见,复核考虑不周,其结论有欠妥当。请二单位结合本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公正处理,维持某公交认字【2017】第041号交通事故既定结论。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侯国君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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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君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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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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