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称,自2010年起,王某因生意所需,经常向自己借款,至2012年12月7日,共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要求王某归还,王某一直拖延不还。因为其妻与王某在婚姻持续期内,理应对王某所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妇归还借款10万元。
王某接到法院通知后,找到笔者,要求笔者为其代理诉讼,笔者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应诉的材料和方案,开庭时笔者辩称,借条确由王某本人出具。但是他与刘某之间是“情人”关系,且关系已保持三年。写借条当日,刘某以“跟着王某没有保障”为由要求其出具借条,其当时觉得无所谓,就在二人租住的屋里写了借条,当时无其他人在场。但事实上从未向刘某借过钱,故要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秦艺王某对刘某提供的借条本身不持异议,承认是己所写,但提出当时两人正在同居,双方聊天时由黎芳让其书写了借条。另经查明,王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当日双方无实际交接借条所载钱款。
经核实刘某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她所陈述的借款日期和取款金额与其从其银行取出现金之交易记录不符。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按通常做法,借贷关系须符合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须有相应的实际交接钱款的行为,形式要件即指立具相应的借款凭证。本案中,刘某虽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借条,从形式上似满足了一定的,但从实质看,双方于借条出具日并无交按钱款的事实,亦即借款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相符合。依刘某自身的陈述,其多达数十笔的每次借款均由其银行卡中取出现金后交与王某,但经核实,其此说显然与事实不符。综上,刘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王某间发生了借条所载钱款实际交接的事实,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