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亲办案例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3
浏览量:1742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崔明玉、王涛律师担任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下面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是配合调查,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都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询问到审判阶段,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害了自己。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又是初犯,犯罪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本着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敬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减轻、从轻处罚。

辩护人: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崔明玉 律师

王  涛  律师

2013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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