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作者:高云龙 更新时间 : 2018-05-14 浏览量:392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某某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沧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根据2017年5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某环检G字(2017)第XXX号)数据显示你公司硫化工艺废气排气筒(高18米)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平均值为11.933毫克/立方米,超0.19倍;厂界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下风向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的平均值为2.106毫克/立方米,超标0.053倍。为此,2017年6月13日某某市环境保护局向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了某罚字【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作出了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找到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高云龙律师,高云龙律师经过仔细审查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安装的环保排污设备没有达到检测标准,高云龙律师为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制定了起诉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诉讼方案。
二、争议焦点:
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被某某市环境保护局处罚的十万元是否应当由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河北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粉尘、废气治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第二条工程内容:“密炼机、压胶机、硫化罐各一台的粉尘及废气治理采用袋除尘、负氧离子发生器、正弦双绝缘高压等离子紫外光装置分解废弃综合治理技术,安装及调试由乙方负责,保证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和第五条双方责任:“乙方责任: = 1 * GB3 ①负责按技术方案要求制作设备,保证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 3 * GB3 ③负责将设备运抵现场甲方负责吊卸及乙方安装,设备保质期为一年。”中明确约定,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出售并为原告安装的粉尘、废气治理设备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从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某罚字【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售并为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安装的粉尘、废气治理设备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保证达到环保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约定,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给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0多万元。
三、 案件代理结果:
庭审中紧紧围绕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售给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环保设备质量不合格,最终迫使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河北某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损失费8万元,河北省某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对高云龙律师的代理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