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律师亲办案例
行人误入掉进窨井 电信局担责赔24万
来源:杨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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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进入绿化带内行走,不慎踩到电信局设在该处的窨井盖,致一只脚掉入后身体多处受伤,构成8级伤残。法庭认为,电信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蔡先生擅自进入不属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受伤,自身也有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定蔡先生和电信局分担责任30%和70%。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闵电信局赔偿蔡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共计243719.98元的一审判决。

●蔡先生受伤索赔37万余元

   来自安徽桐城的蔡先生在上海发展,是一家装潢公司的老板。去年2月15日上午,他在闵行区都市路1900弄18号路边的绿化带内行走时,不慎踩到置于绿化带内的窨井盖,致井盖翘起,一只脚掉进井内。由于蔡先生的腹部被卡在井口,以致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经伤情鉴定,结论为蔡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外伤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血腹,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左侧季肋部软组织挫伤等,行脾切除+自体脾大网膜移植术。经评定,为8级伤残。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蔡先生劳动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蔡先生认为,事发地段属田园物业公司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而莘峰公司系小区物业的建造方。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所有。因此,3方应对本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去年底,他将3方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类损失37万余元。

●电信局认为伤者也有过错

   田园公司虽认为事发地点的窨井在小区绿化草坪中,属于物业管理的大范围内。但由于窨井系电信设备的特殊项目,属电信局所有,应由电信局专属管理和维护,且事实上也一直由电信局进行养护和管理。故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莘峰公司辩称,诱发事故的窨井盖已交付电信局,产权不属本公司,维护也与本公司也无关。由于本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故应驳回蔡先生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电信局辩称,对蔡先生所受伤害与窨井盖有否因果关系存有异议。事发窨井盖属电信局管理维护,但窨井盖在绿化带内,并不在人行道上。若蔡先生所述属实,则其因本身跑入绿化带内致伤害发生也存在过错。另外,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上的责任。

●物业公司和建设方无责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法院认为,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专有的通讯设施设备,应由电信局承担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电信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养护之责,致蔡先生受伤,依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目前无证据证明田园公司就蔡先生的伤害存在过错,故蔡先生要求田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莘峰公司虽系小区的建设单位,但其已于2010年12月经验收将包括涉案窨井在内的所有设施进行了交付使用,在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责任。当然,涉案窨井盖处于小区绿化带内,并不在人行道路上,蔡先生擅自进入不属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致造成伤害,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相应减轻电信局的赔偿义务。结合实际,酌定蔡先生承担30%、电信局承担70%的责任。关于蔡先生的诉请金额,合议庭依据案件事实和有关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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