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也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来源:何杰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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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21时10分,被告吴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山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夏利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使被告吴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在此地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李某,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颌面部复合伤、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外伤牙折等,住院42天。该事故经桐城交警队现场勘验、检查,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则。事后,各方就原告的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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