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违法招用劳动者 发包承包连带赔偿
某建设公司将室内砌墙工程发包给刘某,刘某又雇佣了陈某工作。2008年12月15日,陈某在粉刷内墙时坠落受伤。
伤愈后,陈某将建设公司与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滨湖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说,虽然刘某与某建设公司并无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即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承包人刘某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同时,前手有用功资质的某建设公司也存在过错,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某建设公司与刘某均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