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上诉人亲属和上诉人陈*本人的委托,并受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上诉人陈雨盗窃一案的第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会见了上诉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上诉人作案时才刚过16周岁半,情节轻微,数额不大,赃款赃物全部退缴,悔罪表现十分明显,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危害社会。
从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看,上诉人作案时才刚过16周岁半,上诉人实施盗窃的动因是:初中刚毕业,好不容易有了一份工作,可工作并不顺心,临走时,产生窃念。因此,对上诉人来说,既是偶犯,也是初犯;
从作案的次数看,就2次,而且前后不过3天,第一次是未遂,第二次是参与本案另一被告(成年人)一起作案,因此,情节较轻;
从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数字看,价值人民币7179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相对说来,在这个“数额较大”的范围内,还没有达到中等数额,而只是属于小额的、低档的;
从退赃情况看,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追缴;
从悔罪表现看,上诉人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到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检察机关起诉,到原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一直都是全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十分明显。
综合来看,上诉人作案时才刚过16周岁半,情节轻微,数额不大,赃款赃物全部退缴,悔罪表现十分明显,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危害社会。
二、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比较恰当
上诉人作案时才刚过16周岁半,目前还不到17周岁,作案情节轻微,数额不大,赃款赃物全部退缴,悔罪表现十分明显,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危害社会。但原审法院却不综合考虑这些,径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500元。原审法院没有全面考虑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精神不符。
就在上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不几天,便收到某职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现在,他还不到17岁,还需要继续学习。尽管这学期已经过去,但争取下学期还来得及。如果在这样继续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利于上诉人的健康成长。
而且,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前,上诉人就积极履行了罚金义务。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辩护人认为给上诉人陈雨以缓刑处罚,较为恰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作案时才刚过16周岁半,情节轻微,数额不大,赃款赃物全部退缴,悔罪表现十分明显,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危害社会,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比较恰当。
以上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罗天兴律师
二审判决结果:对上诉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