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花、程春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受被告人程春花的委托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5月12日至5月15日,国电热电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驿成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铺设供暖管道时,以被告人张春花及司雪丽(另案处理)为首、被告人程春花及刘兰花(另案处理)积极参加,组织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刘庄村委胡庄村民,聚众扰乱热电公司正常施工,造成该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认为被告人张春花、程春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在庭审中,我作为程春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热电公司没有办理征地手续,侵犯公私财产权。热电公司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在先。
二、被告人作为村民代表,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也只是实施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被告人程春花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综合辩护人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2012年4月1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12)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张春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程春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