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保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单位分配的公房,房改后子女支付的增加面积款产生式争议如何处理?
来源:张忠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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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某单位分配给职工一套公房,房屋面积为45、12平方米。在2002年,该房屋进行了房改,变成产权房。2005年,该房屋进行拆迁。其跟回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中协议约定,增加房屋面积35平方米,增加面积为每平方米900元,该31500元增加面积款是由其长子交付的(尚有次子,三女儿),2009年该房屋回迁,2011年该职工去世(老伴房改前已经去世)。由于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并诉讼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继承人单位给职工的公房,源于国家福利待遇,该房屋在房改后登记在该房屋名下,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但鉴于被继承人长子在房改后支付的增加面积款31500元属于对该财产的添附,该增加面积应该属于其长子所有,被继承人遗产仅为45、12平方米。故此判决该房屋归长子所有,由其给予其他继承人补偿。

      本案点评:

      公房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已经成为历史。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不是给予职工本人,而是给予职工家庭成员。因此,公房应该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所有。公房进行房改变成产权后,其虽然登记在一方家庭成员名下,但其仍然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进行房改支付的费用,作为添附财产,在分割该财产或者继承时,应当从分割的财产中或者遗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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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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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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