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建筑公司与某包工头签订了一份外墙粉刷工程协议书,其中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5.5元,工程量按照实际涂刷施工面积结算。其中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通过仲裁机构裁决。
2010年9月,双方就工程款发生争议,某包工头认为,其开发商发包给其的外墙工程在工程完工后,扣除其4%的配合费,另外,3%质保金,待开发商支付给其后,才同意给某建筑公司。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在仲裁条款中对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法院依法予以继续审理。另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配合费,另外质保期一年也已经到期,因此判决对方足额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