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保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在学校读书期间遭到其他学生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张忠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5
浏览量:879

     2010年11月,李某在高中操场与同学打雪仗准备返回教室上晚自习时,被同学从后面抱起扔在雪堆上,造成李某身体受伤。随后,李某被老师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随后,李某的母亲多次找到学校及致害学生家长,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但均遭到学校的推脱,学生家长也找各种理由不予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将学校及致害学生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致害学生有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于打雪仗等存在危险的行为没有及时予以制止,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考虑到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关系特殊性,努力想通过调解解决,经多次调解,三方达成赔偿协议:

    致害方一次性支付医疗等费用2万元,以后不在追究致害方及该高中的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最新颁发事实的《侵权责任法》,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伤害赔偿及责任承担问题做出规定:    

    规定较明确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该规定第十条,当学生在校园学习或者课余休息时间,发现学生打雪仗等危险行为没有予以及时制止,并造成受伤等法律后果,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致害人由于自己的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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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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