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甲公司(本人代理方)
被告:武汉乙公司
主要诉讼请求:1.接触双方的购销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设备款154050元;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8894.82元;3.偿付原告约定的违约金按22万元得货款的日10%自2007年12月7日至2008年2月28日共计84天,违约金共计1848000元。
查明事项:2007年8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塑料吹膜机一套,设备款22万元,合同生效后25天内供货;付款方式,定金1万元,提货时付14万元,调试后再付6000元,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付定金1万元,2007年10月13日付设备款14万,2007年10月17日,原告垫付运费4000元。原告合计支付被告154000元,2007年11月23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更换两层主机模头;2.承担废料损失3万元;3.更换的试车费由供方负担;4.如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无条件退款;5.预定更换期12月6日,推迟一天罚款总货款的10%。
另查明:原告产生废料3万元,向案外人支付违约金37000元,支付电费12579.32元,支付厂房租金2万元,支付各种配件费用29293.2元,支付调装费6000元,支付工人工资28142元,合计163014.52元。
律师工作:本案是一起购销合同引起的纠纷,涉及合同效力,违约金数额,赔偿损失数额等多种法律关系,涉及大量票据,律师在接案后查阅了大量案例,整合了证据,书写了各种法律文书,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
法院判决:1.被告退还原告设备款154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63014.52元,偿付违约金400000元,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