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持金律师亲办案例
学生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老师履职欠妥学校担相应责任
来源:阙持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7
浏览量:930

学生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老师履职欠妥学校担相应责任

20101123晚,小云在教室上晚自习时与同学打闹,班主任小敏叫小云去二楼的办公室谈话。到了办公室,小敏叫小云跪地思过,并试图打电话叫小云的爷爷来学校。小云趁小敏不备,跑上四楼跳下,造成左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小云住院22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2万余元(学校已垫付)。经鉴定,小云为七级伤残。小云要求学校和小敏共同赔偿23万余元。

班主任小敏接到诉状副本后,来到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咨询阙持金律师。阙持金律师细心地听取了班主任小敏对案件的陈述和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分析认为:班主任小敏对原告小云的过错进行教育目的是让原告小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要端正做人,小敏是履行班主任职责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也不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教师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小云在事发时是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年满14周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应当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应当认识到从四楼跳下是自杀或自伤的行为,应当认识到自杀或自伤的后果。原告小云对本案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班主任小敏听取阙持金律师的分析后,决定委托阙持金律师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阙持金律师为其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出席法庭辩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云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应当预见从四楼跳下可能造成的危害,故其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敏系学校老师,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201296,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小云诉老师、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学校承担20%的责任,各项费用共计37000余元。(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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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阙持金
  • 执业律所:
    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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