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的轻型货车沿东莞市**方向行驶。当该车辆行驶至**路段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从后撞上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骑乘的自行车,造成被害人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2018年**上午,公安机关在**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逃逸行为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需从事故发生时间到报警时间或抢救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死亡的原因;相关鉴定意见;被告人逃逸的主观态度等来综合考量。如无法证实二者之间具备困果关系,一般仅按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7年以内予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