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星律师亲办案例
还是投案自首好
来源:魏文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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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在网上看到我的信息,想向我咨询法律问题。我就请他告知要咨询的问题。他就说:他的一个亲属骆某在梧州与几个人一起殴打他人,导致对方一人死亡及一人重伤。事后,这个亲属逃到外地东躲西藏了几年,有家不敢归,电话也不敢打,只能住在建筑工地,过的不是正常人所希望过的生活。现在想投案自首,但不知道这样做好不好?据说共同作案的有两人已经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了。
     我毫不含糊答道:只要自己的行为触犯刑律,事后选择投案自首应是有百利而无一害,除非你有钱有门路能逃到国外。不过,就算是逃到国外也有可能被引渡回国受审,这方面都有不少媒体报道的案例。东躲西藏不是办法,只要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被抓捕和被审判惩处只是时间问题,媒体报道的东躲西藏了十几二十年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数不胜数,有的甚至进行了“变脸”、改名换姓成了企业家,一不小心上媒体被他人发现是在逃逃犯,这样就沦为阶下囚了。既然“可能受刑事追究”是迟早的事,还是选择投案自首好,至少可以得到一个法律从轻处罚的情节,获得从轻判刑基本上是肯定的。
     如果查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没有提供犯罪工具、只是一个旁观者等情况的,还有可能不受刑事追究。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还要讲究方法,一定要有亲属朋友陪同,或者律师陪同,或者通过任何能证明的方式告知政法机关。否则在路上被抓获,又无法证明自己有投案自首的意图,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投案自首。
     对方听后,说要再考虑考虑。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刑法第67条是这样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不久,骆某表示愿意投案自首,请我帮联系梧州公安机关。我知道骆某到梧州的具体时间后,立即把骆某自首一事告知在公安局工作的朋友。
     后来,骆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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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东中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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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文星
  • 执业律所:
    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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