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现在每天也有收到骚扰电话吧?请问你是什么感受。在法制环境日益完善的今天,我国司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也日益加大,辩护律师的空间似乎很小,但也未必,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原系某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违法处理室辅警。2017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朱兵飞,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于2017年6月至7月间,利用在某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违法处理室负责查询车主信息的工作便利,登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擅自查询车主个人信息,以手机拍照、编辑文本文档的形式将查询的车主个人信息出售给郑某(已判刑),非法获利人民币11964元。
常州公安机关在办理“6.18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某交警支队七大队辅警的万某有涉案嫌疑,2017年7月19日,常州警方至某交警支队纪委书记办公室说明情况,随即某交警支队纪委书记将万某联系至其办公室,在询问其情况后,万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万某退出人民币12000元。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万某退出的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六十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律师解析】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万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本案有以下几个因素需要进行考虑。
1、万某虽然是利用在某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违法处理室负责查询车主信息的工作便利,向郑某提供了待查询车辆的信息,但郑某让万某查询的车辆信息主要是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及违章事故,目的在于配合郑某做车辆抵押贷款生意,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万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的车辆个人信息,不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应当从重处罚。万某为郑某查询的车辆信息,是郑某通过微信发给万某的特定车辆信息,并非万某在处理违章车辆时获取的信息。如果万某将处理的违章车辆信息出售给了郑某,这是可以认定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本案万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了工作之便。
2、从犯罪动机来看,万某之所以会利用工作便利,向郑某出售车辆个人信息,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和他所在的岗位收入、家庭经济压力有关,万某想通过捷径来赚取收入、贴补家用,不曾想却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公诉机关认定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同时,本案案发后,万某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积极悔罪,委托家属向公安机关积极退赃,并在庭前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金。庭审过程中,万某亦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结语】
在法制环境日益完善的今天,我国司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也日益加大,因此才对类似本案万某利用工作便利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从重打击。对于万某来说,《刑法》始终是悬在其头上的一把利剑,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属于违法犯罪时,便主动停止了其出售车辆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的目的有打击犯罪的一面,但同时还有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面,特别是对于类似本案万某这种超过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不多的情况,更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