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的夫妻,千年之后没能共枕眠,这是不幸,却也成了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然而很多夫妻离婚后,错误地以为自己直接抚养的小孩,自己完全有权决定是否给对方探视。殊不知,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权利,任何一方都无权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更不得设置探视的障碍。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兵飞,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女。
案情概述
2013年11月24日下午,侯某(女)至常州市武进区某小区前夫家,因未能顺利探视小孩与前夫母亲发生争吵并揪打,前夫母亲遂电话前夫妹妹(本案被告人)赶回家中,三人发生肢体冲突。侯某报警后在小区楼下等待民警过程中,被告人又与侯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扇打侯某一耳光,至侯某鼻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069.4元。
【律师解析】
故意伤害,是日常中比较常见的一个冲突。很多陌生人,都会经常因为一言不合而开战。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下的,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将面临被治安行政处罚的结果,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而如果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除了赔偿被害人外,还需要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被害人侯某乙至前夫家探视儿子遭前夫父母拒绝才引发,而被告人王某甲之前与被害人无矛盾,被害人亦未先动手殴打过被告人,而是被告人先回娘家将被害人推至门外,被旁人劝开后,被告人及其母亲又追至单元门外,双方再次为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时,被告人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受伤,故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和代理人也在极力做侯某的工作,为了以后探视孩子考虑,尽量接受和解,谅解王某。然而侯某不听劝阻,执意不接受和解。虽然该案王某最后被判处了7个月的实刑,但侯某日后每次再去探视自己的儿子,将会面临什么阻碍,只有她自己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