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某公司职员曹##,因腹部疼痛于2011年9月于市笫※人民医院检查住院,经院方会诊决定手术治疗。两月后照旧疼痛症状未减轻,曹##经上级医院复查知手术不成功,就赔偿问题与院方多次、反复协商未果,政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与院方一致坚持认为不存在医疗事故问题,曹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遂请律师诉讼于法院。经律师在院方调查取证后获知病案资料有改动状等问题的存在。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
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曹##胜诉后感慨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