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传浩律师亲办案例
一张未更改的保单引致的诉讼
来源:乔传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量:841
案情:

20131023上午19时许,天津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方某开着本公司的大货车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方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其负全责。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物流公司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拆解费、施救费等共计43756元。
赔付后,物流公司到该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行理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为,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物流公司并不是该车辆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来,该大货车是物流公司几个月前从其他公司处购得的,因当初办事人员疏忽大意,该大货车所有的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唯独保险过户手续未办,以致产生今天的局面。无奈,面对保险公司如此强硬的态度,物流公司自知协商无果,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双方为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物流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所保的是车辆的出险风险,与谁为投保人没有任何关系,被保险车辆现在已经由原告购买并且保险手续齐全,那么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则强调,原告不是和我们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我们和原告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
听了被告的辩解后,原告的代理律师乔传浩律师当庭发表辩论意见认为:
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转让后其使用性质并未改变,转让行为也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虽然保险单未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并不影响保险公司针对被保车辆的保险义务,保单未变更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投保人投保就是为了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如果现在仅仅因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而拒绝对同一辆被保险车辆予以赔偿,对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意见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赔付了原告的损失。
律师提示:

近年来,随着二手车市场的兴旺,在车辆的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以及诉讼纠纷也大幅增加。一般人们都知道买了车要产权过户,但却很少想到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因此导致上述纠纷屡有发生。律师提醒市民,买了二手车,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变更,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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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乔传浩
  • 执业律所:
    天津浩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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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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