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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找法网原创 2017-01-05 14:13:15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大家在买卖股票,进行证券交易时,往往会选定某一券商,在券商或经纪人指导下进行证券交易。但某些券商或所属的经纪人,为了获取佣金等目的,会使用各种欺诈客户的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欺诈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经发现,客户就可以依法向券商或经纪人追责索偿。

所谓证券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券商)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如券商利用欺骗手段诱导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券商违背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买卖证券等等。要是券商或工作人员欺诈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可协商要求赔偿、向证监会举报投诉索偿或到法院起诉索偿。

  • 股票被盗卖盗买,究竟谁的责任?

    股票被盗卖盗买,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该由谁承担责任:

    1、券商担责:

    (1)证券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资料,使客户的账号或密码泄密;

    (2)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账号和密码进行犯罪活动;

    (3)客户下单时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交易系统缺乏防范黑客侵袭的必要设置。

    2、投资者担责: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谨慎而导致账户和交易密码泄密。

    因股票被盗卖盗买而惨遭损失,该由谁担责,是需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才能确定的,要是不清楚怎样收集证据资料的,建议及时联系律师协助处理,以便进行追偿。

  • 证券发行失败,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及利息吗?

    可以。

    按《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要是法行为没有返还或及时返还的,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追偿。

    相关法条参考:《证券法》第第三十五条

  • 券商可以对投资者融资买的证券“强行平仓”吗?

    正规券商是可以进行强行平仓的。

    1、在允许券商开通的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和投资人对强行平仓都会有约定,当满足约定的条件时,券商是可以强行平仓的。要是认为券商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程序有问题等,可要求券商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在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索偿。

    2、券商被禁止融资融券业务的,双方签署的融资协议是违法的,故关于强行平仓的约定也就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因强行平仓发生纠纷的,依据对双方责任大小的分担原则,双方应均需承担责任。

  • 在证券交易中的实施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的,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控股股东、证券商等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相关法条参考:《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应如何界定?

    内幕信息在我国证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按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相关法条参考:《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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