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1970-01-01 08: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其中民众最关心的莫过于征地补偿。但目前,征地补偿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
征地补偿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范围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要求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如协调不成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裁决。
发现与规定的标准不符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双方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并且,经政府裁决还是解决不下的,那么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当地的土地管理条例等,接着直接去法院起诉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征地补偿纠纷中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如下几种:
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原告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如承包合同等。
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征地补偿款不需要缴税。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在实践中,青苗的补偿标准,没有统一性的全国标准,具体的青苗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有相关标准,但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具体的征地赔偿款标准由各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批准执行,故全国各地的赔偿款标准并不一样。
同时,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相关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征地补偿暂时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计算补偿的方法,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应该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农村土地征地后能获得哪些补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征用土地为耕地的,一般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等。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相关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二十六条;《土地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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