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近年来房地产不断升温,在强烈的趋利心理的支配下,不少卖房者往往以身试法,变卦毁约,出现了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损害购房者的利益,破坏整个房地产诚实守信原则。普通百姓对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风险规避意识较为薄弱,往往给不少不法之徒乘机而入,加上购房者担心房价不断上涨,购房心急,忽视对于房产信息的核实,造成纠纷。
一房二卖,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购房者在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可先行与开发商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最后无法取得房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依规定,遇到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情况,买方可一并主张下列赔偿:
1、如果买主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该买方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2、要求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3、要求承担违约损害的赔偿责任,或者负担买方为签订这份合同造成的损失,即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4、要求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买主手上合同效力的不同,可以获得的赔偿和主张赔偿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包括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
相关法条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在一房二卖问题中,合同在先的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提出主张时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购房人已经严格履行约定;
2、购房人已经掌握对方一房二卖的证据;
3、不存在法院不能强行过户的情形。
如果一方有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做了登记的一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双方都未办理预告登记,并且都主张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会综合合同情况判断,比如:
1、先签订合同者优先;
2、付款较多者优先;
3、实际占有房屋者优先。
按规定,房子一房二卖,其中一人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并拿到产权证书后,原则上其应该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过,买受人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另外一个买受人利益的情况的,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参考:《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零六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购房网签后可以有效防止一房多卖,基本上不存在一房二卖了。购房网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但是不能代替过户。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购房者自身的权益,建议尽快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名下,避免出现其他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
实践中,一般可以查询到房屋是否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可以到房管所网上交易系统查询该套房子备案情况,可查询所买房屋权属情况,是否已经被过户给第三人。如果没有实现网签的城市就到当地房管局去查询备案情况,可以较为详细了解房屋权属的资料。
一房二卖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买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在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建议尽快行使诉讼权利,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将会丧失胜诉权。
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判断房子的归属权归谁,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2、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归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所有;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归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所有。
购房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可以和卖方协商,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2、如购房方最后无法取得房屋,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如果购房方发现卖方还有其它合适的楼盘,亦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换房,并要求适当的补偿。
一房多卖一般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到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到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卖方退还定金、预付款及利息,并请求卖方承担赔偿一倍预付款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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