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同居生活总会对未来产生期待,但现实生活总不会一帆风顺,同居期间难免会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在同居期间债务问题并不是那么突出,一旦同居关系解除,债务由谁偿还的问题容易凸显,随着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同居债务是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共同债务的,双方共同偿还,一般都是平均分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追讨。同居个人债务的就由个人偿还,同居另一方不用偿还。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只能向个人追讨。但是若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同居生活而欠下的债务或者为了同居双方共同利益所欠的债务的,可以要求双方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条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同居期间因为共同生产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能证实是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或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而且第三方也知道的,则债务由一方偿还。
相关法条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双方为了筹备婚礼而欠下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平均承担债务。
相关法条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
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同居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同居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不属于同居双方债务。
2、如果不能证明为个人债务的,就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共同偿还。
相关法条参考:《适用婚姻法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恋人在同居期间因为共同生产、共同生活欠下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要共同承担,一般是平均分配债务。
如果双方有约定,或者能证明这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债务。
相关法条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约定同居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债权人不知情,则该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追讨债务。
相关法条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
因为同居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共同债务一般平均分担偿还债务。有下列情形的,应由个人偿还:
1、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2、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同居期间因为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开支欠下的债务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若确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双方生活开销的,即使债权人只是要求一方还款,另一方也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
相关法条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该回答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热门关注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