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1970-01-01 08: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房屋销售一直以来都是热门话题,特别是商品房预售时常备受关注。购房者看中某一个在建楼盘,在开发商取得房屋预售许可,便可以和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买房和交房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房地产开发商携款而逃,“半拉子”工程、“烂尾楼”使得购房者收房日期无限延长的案例屡见不鲜。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时,应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是否确实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且在签订购房合同应前往登记备案,以便在出现开发商违约时,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对外销售,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购房者就可以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不是必须缴全款的,是否支付全款,完全是通过双方协商的结果。
但实践中,商品住宅首付不低于30%,商业用房首付不低于50%;而通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话,一次性购房的是要补齐房款才能签合同去房管局做备案的。
登记备案不是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登记备案不是必须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就成立了。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通过对预购人与预售人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示,对于购房者来说,出于以下原因需要进行登记备案:
1、保证将来的房屋产权登记依合同进行;
2、通过备案登记对开发商进行合规审查;
3、防止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地级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在2006年开通网上商品房备案系统,购房者可以通过登录地级市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商品房预售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购房者也就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开发商不能出具相关证件的,千万不要购买这些房屋,以免日后带来麻烦,发生纠纷。
不同的情况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1、商品房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的,买房者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购房者已被开发商告知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则买房人对购买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要求合同无效的同时,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
相关法条参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的竣工交付日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要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商品房,才可以进行商品法预售。
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国家政策,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的五证包括:
1、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由县市级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由县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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