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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污染

找法网原创 2017-01-05 14:33:39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日益增多,目前,大部分的城市已经陷入垃圾围城当中。尤其是某些企业为了节省垃圾处理费用,罔顾法律,不按规定处置工业垃圾、建筑工程垃圾,给环境和周边生活的人员,造成了损害。但由于受害人匮乏法律维权意识、不知道该怎样维权索偿等原因,导致了不少受害人至今没有获得受偿或只获得了少部分的赔偿。

在实践中,垃圾侵占土地,堵塞江湖,有碍卫生,影响景观,危害农作物生长及人体健康的现象,叫作垃圾污染。企业没有按规定处理工业垃圾,个人没有妥善处理生活垃圾,造成损害,甚至垃圾污染,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环保局举报投诉处理,也可以收集证据证据资料,向法院起诉索偿。

  • 垃圾堵塞下水道造成损害,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的义务,那么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已经履行疏通下水道的义务,从而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垃圾堵塞是由楼上装修等原因导致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楼上业主赔偿损失。若物业没有尽到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要是物业能够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到清洗下水道责任的,由物业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垃圾堵塞下水道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乱倒工业垃圾,要坐牢吗?

    乱倒工业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环境污染罪,要刑事处罚,要坐牢。

    1、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乱倒工业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牢的。至于什么是严重后果、什么是特别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

    2、乱倒工业垃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配舱责任。

    3、对个人(非企业员工)而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

    4、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法条参考:《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第六、七条

  • 企业安排他人倾倒垃圾造成土地污染,企业要承担责任吗?

    1、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土地污染的,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当协商赔偿事宜不成时,企业究竟要承担多大责任,可收集证据资料,由法院根据企业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参考:《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邻居总往家门口乱扔垃圾,如何处理?

    1、和邻居进行协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求邻居不要在往自家门口扔垃圾,理性处理此事。

    2、让物业处理,或让村委会、居委会调解。

    3、电话报警,要求警方处理。这类事情,警方不一定受理,但不管警察说什么,应该坚持让警察出警处理,不出警,就投诉。

    4、到法院起诉。邻居将垃圾扔到自家门口,严重侵犯了自身权益(相邻权),可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责索偿。

  • 建筑公司乱倒建筑垃圾造成人员损害,要怎样赔偿?

    因建筑公司乱倒建筑垃圾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筑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以下损失: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伤残的,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

    9、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亲友奔丧费;

    10、伤残、死亡的受害人,有小孩、老人等被扶养人的,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条参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八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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