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7-01-06 14:47:01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在确定商业合作的时候,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仲裁的条款,在国际商业贸易往来中也是如此,想要将以后的纠纷交由仲裁机构处理的,可以先确定个国际仲裁协议。不过,即使说没有事先确定好仲裁的,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也是可以适用的。
在实际中,所谓的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按照法律上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就要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别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因此,如果是我国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可按下面的考虑:
1、在中国仲裁。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这是最理想的仲裁地点。
2、在第三国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到对方所在国仲裁时,可以共同选择在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会导致该协议无效,不能继续适用。
按照仲裁的规定,约定国际仲裁协议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2、事项可仲裁,且不违反我国的专属管辖。
3、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
4、内容合法,且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5、仲裁机构适格且明确,具有唯一的指向性。
在国际商业仲裁中,对于不同情况,法律适用情况如下:
1、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法律;
2、在当事人未选择时,推定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
3、适当考虑仲裁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
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对方要求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是否合理?能拒绝吗?
签订国际仲裁协议时,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纠纷不提交仲裁;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全称和地点),否则也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因此,对方要求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是合理的,当然,根据双方自愿原则,你可以拒绝。但是拒绝之后没说好其他仲裁机构的,那么以后的纠纷不提交仲裁。
其实,只要协议约定去参加国际仲裁的,那么就不能再去法院起诉。不过,要是仲裁协议上没写明具体的仲裁地点,或是约定的仲裁地点不存在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去找法院解决。
已经做了仲裁条款,但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为FOB,出现纠纷可以由法院管吗?
一般来说,已经约定仲裁条款的,那么接下来的纠纷得优先找仲裁机构解决。但如果合同价格条款选择为FOB方式的,仍旧可以由装运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要选择诉讼的话,诉讼周期通常会较长,所以实践中还是选择去仲裁较为合适。
不过,国际仲裁程序较为复杂,要是应付不过来的,最好就找专业律师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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