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担保人担任着重要角色,债权人希望通过担保人降低贷款风险,借贷债务人则希望有担保人的担保顺利拿到借款。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中即保证中,担保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担保。通常上,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人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
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间借贷担保人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从其约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民间借贷担保人期限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一定。分两种情况:
1、在一般保证责任中,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
相关法条参考:《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保证合同中有物保也有人保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得看情况。
如果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即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这个时候的保证人不享有任意解除保证合同的权利。因为此时借款合同因为借款未交付而效力待定,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也效力待定,所以并非属于未生效。
而对于效力待定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并跟债权人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才可以解除保证合同。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
可以继续提供担保。
如果担保人全部财产被申请保全,没有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的,那么就不能继续提供担保。
给人做担保风险是一定的,特别是在约定连带担保的。
一般给人作担保后将会遇到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1、被控告。如果借款人违约还款,出借人就会控告借款人。
2、被宣判破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超过自己的偿债能力,那么就有可能被宣判破产。
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保合同成立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当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有权按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还债。
相关法条参考:《担保法》第二十九条;《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具体得根据具体情况,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丈夫的担保行为是否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是生产经营需要;
2、丈夫给人做担保,夫妻双方、家庭是否从中受益。
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明确,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过实践中,保证人死亡时,还款期限未到期,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继承人即无需承担该义务。
反之,保证人死亡时,还款期限届至的,保证人不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将要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其继承人也需要承担该义务。
相关法条参考:《担保法》第七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没有消灭,保证人仍需要继续还款。
连带保证人被主张还款后,保证人可以找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不过清偿债务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相关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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