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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被退回,派遣单位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吗?

找法网原创 2017-12-19 11:27:26

  派遣人员是流动性很强的一类人员,是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招聘、筛选合格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但有时被派遣过去的人员因不一定能够达到该用工单位的要求等情况而被退回,这导致派遣单位遭受到一定的损失,有时派遣单位甚至可能以此为由要求与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派遣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要看是因为派遣工的过错还是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派遣工被退回的。

  一、因派遣工自身的过错被退回

  按规定,如果派遣工被退回是因为自己过错,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可以因此解除与派遣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派遣工自身的原因导致被退回的主要法律情形如下:

  1、被派遣的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六种过错时,具体如下:

  (1)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造成单位损害的;

  (4)同时在其他单位进行兼职,影响本单位工作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方式订立或更改合同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派遣的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不将其退回,具体如下: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不能工作的情形;

  (2)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此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而劳动派遣单位也同样可以依据本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同样适用的。

  二、因用工单位的原因被退回

  按规定,如果派遣工被退回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是因为用工单方面的原因才终止与派遣工的劳务关系的,那么派遣单位是不能以派遣工被退回为理由要求与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派遣工被退回的主要法律情形如下:

  1、用工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情势变更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当时用工单位本来要开展的项目需要这么一批专业性的派遣人员,但是后来项目被取消了,此时派遣单位可能会被用工单位退回;

  2、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情形,比如发生了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转产调整等情况,那么用工单位本身已经要减少人员数量,必然会将不需要的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

  3、用工单位被法院依法宣告了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那么该单位也必然会将派遣工退回;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这属于派遣工被退回的正常情形。

  因此,如果是派遣工自身原因被退回,派遣单位可以因此解除合同;但如果只是用工单位原因导致被退,不仅不能解除,还应在该派遣人员无劳动期间,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进行支付。而实践中,总有些派遣单位在行情不好时为了减少对派遣工无工作时的工资支付借着派遣工被退回的事情大做文章,如发生纠纷后劳动者无法与派遣单位协商解决,建议劳动者可以向有关劳动法律师咨询解惑,无法解决时还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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