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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登记行政机关未尽义务,如何维权?

找法网原创 2017-06-30 16:26:07

公司股份可以转让变更,股权转让登记需要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通常情况下,变更登记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股东变更登记通常容易引起纠纷,股东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过失或者失职导致的权益受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维权。

首先,需要知道行政机关在变更登记过程的审查义务,登记机关在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时应作如下审查:

1、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审查。

主要应审查以下方面:会议时间、地点、性质等情况;会议通知、股东到会和弃权等情况;会议主持情况;四是会议决议情况;股东签字盖章情况。

2、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

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保护优先购买权问题。二是遵从章程规定的问题。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审查提交材料反映的股权变更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合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3、关于股东签字盖章的审查。

在登记审查中必须严格核实股东签名盖章,要求做到以下方面:

一是对股东人数较少的尽可能要求全体股东亲自到场,特别是要求原股东和新股东到场;

二是如果未亲自到场,应责令到场人出具原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三是对以公司名义提出申请需加盖公章的,应出具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其他经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证明材料;

四是对经核实仍存有疑点的签名盖章应与档案中的签章进行比照;

五是对经观察、询问、比照等仍有疑点的,应要求原股东亲自到场或与其取得直接联系进行确认核实。

如果因为工商行政部门的变更登记工作未尽相关的审查义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股东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涉及股权数额较高,建议最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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