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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债权人起诉能拒绝出庭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6-29 10:41:50

  债务人与保证人确定担保合同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那么有些保证人将会以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在被债权人起诉还款时,也拒绝出庭应诉。其实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拒绝出庭的将产生以下后果:

  1、被告

  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是没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人将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

  2、原告

  原告也会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如果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没有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即可按撤诉处理。

  一旦被被告提起反诉了,法院甚至可以缺席判决。

  3、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经过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所以,对于未约定保证方式,首先确定保证人被债权人起诉后的诉讼地位如何。因为未约定保证方式即被推定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具体的诉讼地位是,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且没有先后之分。

  所以,只要保证人被债权人起诉了,其实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民诉被告拒绝出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并将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

  有些参加民事诉讼的人认为,法院缺席判决的效力较低,其实不然,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人有拒不到庭的,可以仅就到庭的原告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被告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事实上,未约定保证方式,并且保证人已经被起诉,在无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最好积极出庭应诉,否则的话法院缺席判决,难以保证自身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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