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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发现错了,可以自行解除保全么?

找法网原创 2017-06-16 11:56:30

  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为了到最后自己的胜诉判决能都有效的执行或者是避免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无法挽回的局面,一般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时未雨绸缪的明智之选,可以有时候却在申请保全之后才发现自己申请保全错了,那时一些人就会想既然是保全错了那自己可不可以就自行解除保全呢?

  事实上,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其中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完毕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同时,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因此,单位和个人是不具有自行解除保全的权利。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就只能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其次、财产保全是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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