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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法打人,以执行公务为由否认违法该怎么办?

找法网原创 2017-06-07 15:00:20

  行政机关执法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不能对被执法人动手。但是,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为一己私欲,以执行公务为由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给被执法人造成相应的损害。不过,只要是行政机关违规执法,打人给被执法人造成人身权损害的,被执法人可以积极主张维权。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违规执法打人有下面情况的可能构成犯罪:

  1、行政机关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行政机关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已经不属于正常的执法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在发现行政机关已经违规执法,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积极找该机关要求赔偿。对方如果不肯给的,可以到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赔偿金额需按照实际情况计算。

  如果被行政机关殴打直接导致残疾或是致死的,被执法人及其家属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被执法人可以主张以下的赔偿范围:

  1、物质损害

  (1)实际损害;

  (2)可得利益损害。

  2、精神损害

  因此,遭到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殴打伤害的,有精神上的损害的,也可以积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在实践中遭到行政机关执法并被殴打伤害的,建议是积极选择报警处理,如果执法的人就是公安机关的,那么建议可以积极找其上一级机关解决,具体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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