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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被行政机关扣押,没保管好造成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6-07 17:44:48

  日常生活中,为了维持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公民活动需要接受行政机关监管,比如高速限量限行等,如果公民未遵守规定超过法定标准,那么监管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手段。不过行政机关依法扣押了公民的财物的,因为这些物品已经脱离所有权人监管,那么行政机关是保管人的话,需要尽到保管义务。未尽到保管义务的,权益人可以就遭到的损失要求赔偿。

  实际中行政机关执行扣押时需要遵守以下法定程序:

  1、查点物品

  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需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当事人查点清楚,要扣押哪些物品,具体数量等都需要明确。

  注意,行政机关执行扣押时,不能单独行动,而需要找个见证人在场。

  2、造具清单

  查点扣押的物品后,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必须造具清单,并且要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等,以及物品、文件发现地点、扣押时间。

  3、签名盖章

  在确定好清单后,就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助查封、扣押的人一并签名盖章。

  所以,行政机关对你执行扣押财产的,必须得遵守以上的程序规定,一旦发现违规操作的,那么可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当然,东西被行政机关进行扣押时,主要采取易地进行,跟查封区别,所以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该财物。而交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的话,那么在其手中还是遭受到损失的,权益人自然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

  最后,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措施后,如果扣押的财物数量较大,或者是扣押的种类较多,并且有些会受保鲜期的影响,那么就不能一味认定其未尽到保管义务,并且不能主张全部损失赔偿。不过,如果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不服的,那么建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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