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7-06-01 17:08:33
为让合同等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当事人会选择找公证机构做公证。但是,做好公证拿到公证书后才发现对方给的公证书不对劲,公证书中带有一些文字或是内容等致命错误,那么就会影响公证的实际作用。对于这个公证机关所犯的这个错误,有些当事人也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事实上公证机关不是国家机关和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即使所做的公证书有重大错误的,严重影响到证明力的,当事人也不能对公证的证明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上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都可选择起诉。
当然,发现公证书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所以,要确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先判断产生纠纷的双方主体是否分别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如果不属于的,那么也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应该找其相应的救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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