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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是否有效?

找法网原创 2017-03-24 09:15:41

生活中,公司股东出于各种原因,会用公司股权质押,来达到贷款变现等目的的。但是,很多人往往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就认为了事了,没有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备案。如果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话,是否有效呢?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依然成立但质权未设立

事实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自愿签订时成立。因而,只要双方(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自愿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在双方签字时,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就已经设立了。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质权人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当股权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到期后,仍未向质权人清偿相关费用的,双方可以再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但是股权转让又涉及到公司股东优先权问题,只有其他股东都同意或不同意但又未出钱收购的,才可以转让。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股权的价值已经不足以清偿欠款的,质权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当然了,最好就是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直接到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并理清股权转让事宜,做到防患以未然。若对此仍有疑问的,可以找个合同纠纷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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