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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际仲裁中心做的仲裁书,我国是否认可?能申请执行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1-13 14:28:01

  现在生意做大的,就可能去做国际买卖,为维护双方主体的利益,一般都会事先说好有什么争议就到哪里的仲裁机构解决。但是,在外国国际仲裁中心裁决,拿到裁决书后,回到我国后发现对方还没履行裁决,想要去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为不是在自己国家做的裁决书,所以,有些人就担心在我国不能得到认可。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你要是不确定能不能在我国得到认可的话,首先需要先去查询我国是否承认该仲裁中心,如果是承认了的,那么接下来就去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然后申请执行就可以了。

  当然,在实际情况中,按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是因此再走仲裁程序的吗,还是按照下面的步骤来:

  1、先去申请仲裁,做好答辩并提出反诉

  申请人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且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要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有反诉,最迟要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2、组成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没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那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4、作出裁决

  仲裁庭需要在组庭后九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

  5、执行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要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要是没有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当然,在申请仲裁的时候,你要是觉得依靠自身力量比较难解决的,那么还建议可以找个专业律师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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