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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终止后收益权是否可以继续转让?

找法网原创 2017-02-15 15:41:18

现阶段,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是可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的。如果不知道或不清楚这情况的,极易在信托终止后,处理信托信托财产收益发生纠纷,甚至最终对簿公堂。

信托终止后,如何处理信托财产?

按照信托法规定,当信托终止后,可以如下处理信托财产:

1、信托合同有约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设立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托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信托合同可约定,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信托受益人所有。

2、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由于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受益人已不存在,则信托财产应当归属于受益人的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财产原来的所有人是最公平的。如果委托人已不存在,则应当归属于其继承人。

由此可见,某些情况下,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是可以归属信托受益人的,这种情况下,信托受益人当然可以转让信托收益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是可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

这种情况下,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依法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的约定,请求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当然了,如果信托关系终止后,已经按照信托文件或信托法确定了信托财产归属的,信托受益人无权转让非自己所有的信托财产权益。否则,权利人都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信托受益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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