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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担责?

找法网原创 2017-01-09 10:38:25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举报维权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会容易给他人网络侵权带来便利,如果人肉搜索侵权侵害者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首先要明确知道人肉搜索不能逾越底线,否则很可能会侵害他人隐私权,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人肉搜索受到侵害除了可以找具体的侵害者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来承担责任,在网络空间的社会性交往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交往的开启者和最终管理者,理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对于完全私密性交往,服务提供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例如保障交往信息不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而外泄、错误或迟延发送等。

不过在实务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是不需承担责任,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常推卸责任,此时作为人肉搜索受害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建议诉讼之前可以找个人肉搜索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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