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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包括哪些情形?

找法网原创 2017-02-16 15:52:47

  在实际情况中,任何的垄断行为都可能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所以垄断这种行为在我国是被严令禁止的。但是,实际中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保障自己辖区内的商家,就会搞一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流通的垄断。因此,这种垄断行为又叫行政垄断,按行为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地区封锁,就是不给你进。

  2、强制交易,强制你货物卖给谁。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按照上面列出的几种情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就是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实际中,你要是遇上这种垄断的,你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你就要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检查反映。按规定,在行政垄断中,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你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之后,监督检查部门会没收其他们的违法所得,然后再根据具体情节处他们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现在许多商家会为了商品的发展,积极到外地推销,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当地政府的阻止,不给你进、进了不给你卖、卖了不给你价钱等,而且,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能会能避则避,损失了自己不少利益。

  所以,在实际中要是遇见有上面情况的行政垄断,就要首先判断其合理性,要是不知道其中的情况的,建议可以先找个擅长这一块的律师分析下。要是因此有什么损失的,特别是损失还比较大的,那么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就找个专业律师处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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