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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发生在校外的欺凌谁负责?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5:53:37

校园欺凌的事件不仅仅是发现在校园内,现在越来越多的欺凌事件更多的是发生在校园外,比如上课时间发生在校外的欺凌,此时校方可否以已经放学为由推卸责任呢?这就需要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了。

对于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需要担责,一般都是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如果学校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那么是需要按其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的,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其统一坐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做法。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上课期间在校外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至于如何承担,各地的处置方式不一,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遇到类似的事件,建议学生监护人可以找个校园欺凌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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