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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有哪些?

找法网原创 2016-12-06 10:46:18

  公司进行股权收购,不是只有收购成功或者收购失败两种结果的,在一定情况下,公司是可以终止继续收购,不再继续进行股权收购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在继续收购中,要终止收购的,应当依法进行,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什么是继续收购?

  根据《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由此可见,所谓继续收购,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收购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为。

  换句话说,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只要已经持有某一上市30%以上股票后,仍需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就应当依法先向该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继续收购该目标公司的股权。

  在实践中,公司在继续收购中终止收购的情形一般有如下几种: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有效期限届满意味着该等收购要约辨限届满,目标公司没有给出接受收购的承诺或提出新邀约的,公司(收购人)可不再受其所发出收购要约的约束,可以终止继续收购行为。但若收购要约有效期届满正值法定休假日,则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顺延至下一营业日结束时。

  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前某一特定时间,可因目标公司股东出售踊跃,公司(收购人)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已持有预定股份,于此场合下,继续收购自动终止。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继续收购中终止收购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因为继续收购要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公司在继续收购要约中擅自终止收购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目标公司相应的损失。

  因此,不管是继续收购,还是在继续收购中终止收购的,最好先行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后,谨慎重过分析讨论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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