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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时没告知企业经营状况还需承担连带债务吗?

找法网原创 2016-12-06 11:12:13

  在合作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部分原合伙人有意隐瞒公司经常状况,引诱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分担债务的情形,并不鲜见,以致新合伙人不得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严重损害新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新合伙人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人”入伙要承担连带债务

  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新合伙人在如何后,不管是是否清楚合伙企业的情况,都应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合伙企业法》又明确规定,新入伙时需要订立合伙协议,而在订立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倘若在吸收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

  1、企业经营情况不好,原合伙人有意隐瞒实情,引诱合伙人入伙,以分散风险或转嫁亏损;

  2、企业经营状况正常,因原合伙人无意识或疏忽而未告知。

  不管是哪种情况,原合伙人都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如果新合伙人代企业履行了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所剩下的债务,可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原合伙人求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入伙合伙人来说,只要是原合伙人未告知当时企业的经营情况,他就是在不了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下加入合伙的,法律不能强制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故当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他有权拒绝承担后果。

  要是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的,建议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提供帮助,由专业律师分析实际案情,确定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及追究原合伙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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