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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清偿债务?

找法网原创 2016-12-08 18:35:59

  新公司法实行的是公司股东出资认缴制,股东在出资方面拥有了很大的自主权,不必立即充实出资了。因此,在公司营业期届满时,仍有股东未出资或未充分出资,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此时,当公司决议解散的,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要清算

  在实践中,因营业期届满而解散的公司并少见,当公司解散时,根据《公司法》规定,是要进行清算的,而清算出来的公司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部分的资金,不要忽视,如有的,也应该计入清算财产之中。

  公司解散未出资股东要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尽管公司债权人,可以从清算后的公司财产获得受偿,但是很多时候,公司财产都是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想尽办法尽可能追偿,往往追得一点是一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公司清算财产不足还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或未充分出资的股东,在出资的本息限额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要是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追偿,

  当然了,该股东已经在相应出资本息限额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其他债权人就不可以提出同样的要求。

  当公司营业期届满而解散的,公司清算财产不够还债的,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未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瑕疵出资”股东,在出资限额本息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要是协商不成的,建议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追偿,追得一点是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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